第二章 信用評價內容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由企業通常行為評價和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兩部分組成,權重分別為50%、50%,并由省住建廳根據評價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一定時段內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量化評分。
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一定周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期間的現場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和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由省住建廳負責制定。具體的評價方式、評價指標、計分規則、信息采集審核、異議處理等事項在各評價標準中明確。
第八條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加減累積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一定時段內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所有分值的加減累計。
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采取動態平均分制計算。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定周期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某類的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按各類行為評價權重每日動態計算。建筑施工企業各類行為評價分按實際分數計算,低于零分的,按零分計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初次評價前的各類行為評價暫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各類行為評價的日平均分值確定,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開始評價為止。
建筑施工企業參與評價后,尚未承接工程項目的,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按照本條第一款確定評價暫定分值,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開始評價為止。
建筑施工企業參與評價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在某一時段內按規定結束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的,在評價結束四個季度內,延續使用該企業的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超過四個季度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確定評價暫定分值,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重新開始評價為止。
第十一條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效力。
摘自(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